各位老师: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审批流程、补齐短板弱项,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新的通知提醒如下:
一、人员管理范围和出国(境)证件保存
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学校对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按登记备案人员和非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登记备案人员(学院主要指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证件”),须按学校原通知相关规定,及时交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集中保管;非登记备案人员的证件暂由本人保管,但其因私出国(境)也纳入学院相关审批管理。
二、出国(境)审批权限和报备
凡因私出国(境),无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均须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学院教职工应填写附件1.1:《宁波大学教职工(非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教职工出国(境)申请在学院相关会议完成审议后,即进入审批环节。其中,登记备案人员的申请须由学院党委负责人审批,非登记备案人员的申请由学院负责人审批。),学院领导干部应填写附件2:《宁波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申请表里说明事由、目的地、计划出行时间等信息,按规定程序报批(领导干部的出国(境)证件申领和申请由学校组织部进行审批)。
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时,必须“一事一批”,不得一次申领多次使用,做到“应批尽批”,必须如实按照审批的出国(境)起止日期、出行路线、目的地(含途经点)出行,如实际出行的时间、路线、目的地(含途经点)与审批的时间、路线、目的地(含途经点)不同的,需在出行前重新提交申请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已审批的时间、路线、目的地(含途经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境)或擅自改变行程的,学校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时间,不得影响所负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利用工作日因私出国(境)的,应由教职工个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至少提前二至三周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批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参见《宁波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宁大政〔2022〕74号)文件)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利用工作日擅自因私出国(境)的,按旷工处理。
三、出国(境)证件归还
登记备案人员应在行程结束后(回国(境)后10日内)将所借证件交还学院党政办公室集中保管,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交还;非登记备案人员行程结束后,须及时向学院党政办工作人员报备回国(境)情况。寒暑假期间计划因私出国(境)的,证件借用申请和审批,集中受理时间为放假前三周左右,请提前规划并按时办理手续。
四、工作要求
学院将按照学校工作要求,不断及时开展政策学习和宣贯,常态化开展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警示教育,不断强化教职工自觉遵守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识。同时,学院将进一步梳理内部管理流程,落实完善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和登记备案人员的证件集中管理;规范做好台账管理和常态化自查,及时查漏补缺。做好文件资料存档,以备学校及上级部门核查。
特别提醒:学院教职工的相关出国境申请和审批办理,可联系学院牛老师咨询办理。填写后的附件1.1 宁波大学教职工(非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或附件1.2 宁波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和附件2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汇总表》电子表,电子版请打包发送至邮箱niubaiwen@nbu.edu.cn; 签字版的纸质材料,请送至学院708办公室。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如有调整,以上级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其他不明白之处,请与牛老师联系。短号:696639,电话:87609550
2026年4月30日补充信息:
因私出国(境)系统已上线运行测试,目前除领导干部和BM人员外,其他教职工可以通过系统进行申请审批。试运行阶段,系统不支持的,线下审批可并行操作。
因私出国(境)系统操作说明如下:
1.客户端浏览器和访问环境要求
IE9、IE10、IE11/谷歌Chrome/360安全浏览器8.1*、360安全浏览器8.5*(需要设置为极速模式)/Safari
访问环境要求:内网。外网访问时需先登录VPN。
2.系统访问
登录内网后,在搜索栏中输入“因私出国(境)”,进入应用列表,选择用户身份。
3.教职工用户进行申请操作
注意事项:(1)系统将自动带出教职工基础信息,如果基础信息有误请及时联系人事处调整后,点击“加载数据”即可更新数据。
(2)“证件类型栏”如果没有对应的有效证件或者证件是在借出状态,则无法勾选此证件;若想勾选该证件类型,请先联系证件管理员更新在库证件信息。
(3)申请信息填写完成提报时,系统会对相关信息做一次逻辑校验,如果存在不对的地方,系统将提示无法提交,需编辑修改正确后方可提交成功。
(4)在“经办秘书”未审核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撤回,一旦审核通过无法自行撤回,如需调整请根据流程节点联系对应的审核人进行退回。
4.经办秘书审核通过后进入后续审批环节
注意事项:如果申请人填写的出行信息有明显问题或需要提供相关佐证,可以点击“退回”,填写退回意见并提交。
附件:
附件1.1 宁波大学教职工(非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附件1.2 宁波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附件2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汇总表》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相关提醒(2026年6月26日最新通知)
打印各单位、各教职工:
《宁波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政〔2026〕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印发以来,进一步规范了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相关管理工作。临近暑假,教职工各类因私出国(境)需求激增,现根据文件要求对有关管理工作提醒如下:
一、人员管理范围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是指教职工因个人原因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方面的行为,所需费用由个人自理,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含统招博士后)、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均需纳入管理。学校对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按登记备案人员和非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二、备案人员证件集中管理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1.登记备案人员证件须集中保管
采取归口管理和二级管理相结合的证件集中保管制度,不同类型登记备案人员的证件有明确的集中保管单位,须严格执行“及时上交、集中保管”。因提任、晋升、换岗等原因,应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的人员,自任职(晋升)文件下发后10天内,须将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归口部门集中保管。
2.登记备案人员证件申领须审批
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个人持有证件有明确的时限要求,证件丢失或未按规定上交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也须加强相应管理。
三、全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
1.申请归口和审批权限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含证件申领)的,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党组织提出申请,根据人员类型如实填写相应的审批申请,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行。
2.严格“一事一审批”
须严格执行按审批计划出行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实际出行的时间、路线、目的地(含途经点)与审批的出行计划不一致的,需在出行前重新提交审批申请,不得擅自更改已审批的时间、路线、目的地(含途经点)。
3.相关请假制度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时间,不得影响所负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利用工作日因私出国(境)的,应由教职工个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参见《宁波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宁大政〔2022〕74号)文件)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利用工作日擅自因私出国(境)的,按旷工处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各教职工须加强思想认识,学习和贯彻上级及学校关于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制度规定,切实规范个人因私出国(境)相关行为。
2.各单位结合《宁波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政〔2026〕30号)的出台,及时开展政策学习和宣贯,常态化开展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警示教育,不断强化教职工自觉遵守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识。
3.各单位须重点做好暑假期间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相关人员管理、证件管理和审批管理,尤其是线上审批和线下证件借还的关联管理,结合因私出国(境)系统数据做好台账管理。
五、其他
“因私出国(境)系统”已上线使用,广大教职工可以通过学校内网和手机端“风华宁大APP”搜索进入。部分人员类型暂不支持线上审批,申请前可咨询所在单位因私出国(境)专项经办人员。
管理政策咨询:人事处 周 娟 87600230/888230
组织部 卢佳芳 87609035/889035
保密办 王进军 87600248/888248
附件:《宁波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政〔2026〕30号)
人事处、组织部、保密办
2026年6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相关提醒(2026年3月30日通知)
各单位、各教职工:
《宁波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政〔2026〕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印发,新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完善审批流程,现就有关管理工作提醒如下:
一、因私出国(境)管理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是指教职工因个人原因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方面的行为,所需费用由个人自理,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坚持“应备尽备、应交尽交、应审尽审”原则,并须严格按照审批范围出行。
(一)人员管理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含统招博士后)、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学校对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按登记备案人员和非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登记备案人员类型进一步更新完善,同时将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纳入审批管理。
(二)证件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范了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申领审批、规范使用、及时归还等管理程序及要求。
1.登记备案人员证件须集中保管
管理办法明确继续采取归口管理和二级管理相结合的集中保管制度,不同类型登记备案人员的证件有明确的集中保管单位,须严格执行“及时上交、集中保管”。因提任、晋升、换岗等原因,应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的人员,自任职(晋升)文件下发后10天内,须将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归口部门集中保管。
2.登记备案人员证件申领须审批
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个人持有证件有明确的时限要求,证件丢失或未按规定上交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也须加强相应管理。
(三)审批程序规范
管理办法明确面向全体教职工开展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表单。
1.申请归口和审批权限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含证件申领)的,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党组织提出申请,根据人员类型如实填写相应的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出行。各类审批表见附件1。
2.严格“一事一审批”
须严格执行按审批计划出行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实际出行的时间、路线、目的地(含途经点)与审批的出行计划不一致的,需在出行前重新提交审批申请,不得擅自更改已审批的时间、路线、目的地(含途经点)。
3.相关请假制度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时间,不得影响所负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利用工作日因私出国(境)的,应由教职工个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参见《宁波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宁大政〔2022〕74号)文件)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利用工作日擅自因私出国(境)的,按旷工处理。
二、工作要求
1.各教职工须加强思想认识,学习和贯彻上级及学校关于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制度规定,切实规范个人因私出国(境)相关行为。
2.各单位结合《宁波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政〔2026〕30号)的出台,及时开展政策学习和宣贯,常态化开展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警示教育,不断强化教职工自觉遵守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识。
3.各单位根据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梳理内部管理流程,落实完善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和登记备案人员的证件集中管理。明确各类审批相关负责人;各二级党组织指定专人进行收缴、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落实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造册、领用与交还管理、专用箱子保管等具体措施。
4.各单位须做好台账管理和常态化自查。规范建立有关管理台账,包括《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汇总表》、《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汇总表》、《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借还登记表》等台账表单。加强对台账和审批表单的常态化抽查,及时查漏补缺。做好文件资料存档,以备学校及上级部门核查。有关台账样式参见附件2。
三、其他
请各单位全面加强对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组织管理,再次明确所在单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联络员,于4月2日前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报送人员信息(附件3)至人事处,联系邮箱:zhoujuan@nbu.edu.cn。
政策咨询:人事处 周 娟 87600230/888230
组织部 卢佳芳 87609035/889035
保密办 王进军 87600248/888248
人事处、组织部、保密办
2026年3月30日
附件:
附件1:各类审批表.rar
附件2:各类台账表单(样式).rar
附件3:二级单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联络员信息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