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
为做好我院研究生资助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财教〔2020〕15号)、《宁波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23〕143号)文件精神及学校相关工作安排,现就我院2026—2027学年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类型
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分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两类。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院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本次认定工作自9月17日启动,按照“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研工部审核确定→资助对象认定建档”的程序开展,相关流程在“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研究生困难生系统”中完成。
(一)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且有申请意愿的研究生,请登录“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研究生困难生系统”,如实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交必要的辅助说明材料,并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学生,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请申请同学及时完成系统申报,并配合班级和学院做好材料核实、补充及纸质材料提交等工作。
(二)班级初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对象认定类型,并在系统中将拟认定名单提交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确认认定类型,在系统中提交学院资助对象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与材料留存
学院将按规定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对拟认定名单及档次进行公示。公示不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相关信息。特殊群体学生的家庭情况已由民政、扶贫等部门认定,原则上不再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申请表》(附件1,须在“本人承诺”栏签字)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留存,并按要求报研工部审核确定、完成建档。
学院将于9月30日前完成认定系统审核工作。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确保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三)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院将按规定及时取消认定资格及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纸质版《申请表》中各环节的签字均须由相关人员本人手写,不得以打印或电子签名代替。
(五)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规范开展认定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认定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六)学院将严格落实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及信息使用权限。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申请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学院联系。
联系人:张明慎
联系电话:87609428
潘天寿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
2026年9月17日